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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7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桂C****7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灌阳县**镇往灌阳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灌阳县**镇派出所路段处,与陆某甲驾驶的桂H****1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陆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第九二四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020]毒检字第1018号检验结果: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65mg/100mL。经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50327120200000059号认定:唐某某、陆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与陆某甲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鉴定意见送达回执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陆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陆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第九二四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松仁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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