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晚,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川A*****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成都市新都区三河大道往蜀龙大道方向行驶,19时30分许,该车行至新都区三河大道178号路段附近时,与骑电瓶车的邓某某因行车纠纷发生口角,后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处置。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证物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8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现场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唐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忠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4320****)。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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