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蓬溪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乡**村**组**号。2019年8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晚,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川A*****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成都市新都区三河大道往蜀龙大道方向行驶,19时30分许,该车行至新都区三河大道178号路段附近时,与骑电瓶车的邓某某因行车纠纷发生口角,后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处置。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证物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8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现场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唐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忠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4320****)。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