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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熊猫”,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31994********,汉族,大学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单元****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号。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DW***的“奔驰”牌小型轿车搭载友人沿龙泉驿区成龙大道由龙泉方向往成都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龙大道世茂城路段时,与被害人丁某某驾驶的一辆号牌为川MPV***的“长安”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后被害人报警,唐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双方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唐某某的测试结果为110.1mg/100mL,丁某某测试结果为0.0mg/100mL。后民警带二人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唐某某当天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89.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冬梅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0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抽血视频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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