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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农村居民,个体业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号,住岳池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胜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川XF****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武胜县鼓匠乡往武胜县龙女湖旅游景区行驶,22时10分,在途经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北路434号门市外路段时,唐要驾驶的川XF****号车头右前侧与徐某某驾驶的川XD****号小型轿车左后侧相擦挂,致两车部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4月9日经广安市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

另查明,(1)被告人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3)认罪认罚;(4)系初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文书卷P1,2020年4月2日22时11分,徐某某电话报警;2)立案决定书,文书卷P3,2020年4月10日决定对唐某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3)户籍证明,证据卷P2,唐某某1979年8月6日出生,主体适格;4)到案经过,证据卷P3-4,徐某某报警后,唐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5)相关证据,①现场酒精检测,证据卷P43-44,现场酒精测试为108mg/100ml;②赔偿及谅解书,证据卷P41-42,③唐某某:证据卷P1、P3-4,无犯罪记录;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证据卷P70,此事故当事人唐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徐某某无责任。6)2020年11月4日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1)金某甲的证言,证据卷P25-27,证实了: 2020年4月2日晚上20点许唐某某与金某乙、她一起在古匠场镇一小馆子吃晚饭,唐某某喝了两瓶啤酒。2)金某乙的证言,证据卷P30-32,证实了: 2020年4月2日晚上20点许唐某与金某甲、她一起在古匠场镇一小馆子吃晚饭,唐某喝了几瓶啤酒。

3.被害人陈述,证据卷P20-22,证实了:2020年4月2日22时许,在武胜县建设北路望江红绿灯处,对方车从我的左边变道到我的行车道来,把我车子的左侧尾部擦挂了。在交流中闻到对方有酒味就报警。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据卷P13-17,证实了:2020年4月2日晚上20点许在古匠场镇一小馆喝了两瓶啤酒,在途经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北路434号门市外路段时,自己驾驶的川XF****号车在从左至右车道换道时,其车头的右前侧与徐某某驾驶的川XD****号小型轿车左后侧相擦挂,致两车部分受损。酒精现场检测108mg/100ml。

5.鉴定意见: 证据卷P49-59,唐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卷P61-69,现场笔录4页、现场图一张、照片6张,证实了:案发的地点、路况、车辆擦挂照片。

7.视听资料,证据卷P81-82,证实了:2020年4月10日23时07分对唐某某的抽血过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被告人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润民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岳池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568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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