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冷水滩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7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3时50分,唐某某驾驶湘******号小车行驶在冷水滩区清桥路与百业街交叉路口路段被冷水滩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34mg/100ml。唐某某的驾驶证已于2019年被注销,属无证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属无证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唐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亮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4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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