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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镇**村**号,住冷水滩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三轮助力车行驶至冷水滩区零陵南路虎岩公园红绿灯附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赶到凤凰园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发现其有醉酒驾驶的嫌疑,于是对其抽血送检,鉴定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6.69mg/100ml。

2.2015年6月23日9时20分,唐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在冷水滩区零陵南路黄泥井市场被凤凰园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8.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亮

2020年5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4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59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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