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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9********,汉族,高中文化,水电工,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小区**期**幢**室。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苏HC****号面包车,沿淮安市淮阴区樱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规划局西侧时,与祁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碰撞,致祁某某受伤。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2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赔偿祁某某现金人民币3.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的物证(照片);

2.协议书等书证;

3.证人某某证言;

4.被害人某某陈述;

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2018]7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提供的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伟

2020323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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