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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凌晨1时许,唐某某酒后驾驶苏G0****号小型轿车(未悬挂号牌)在伊山镇内等多条道路上闲转,后唐某某开车至新村街附近一家小吃部,约朋友韩某某等人吃饭喝酒,饭后唐某某驾车至纬三路与幸福大道路口西侧路中心时,将车子停下在车内睡觉,被路人发现报警而案发。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28.9mg/100ml,后抽取唐某某静脉血液送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兴平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260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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