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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9********,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街道**路**号**小区**幢**室。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5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R****号小型轿车,沿阜宁县阜城街道澳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上海路交叉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唐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轿车等物证;

2.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阜宁县公安局拍摄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成砖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取保候审在阜宁县**街道**路**号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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