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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30197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区,住任丘市**小区工建楼,工作单位:广东珠港公司任丘分公司。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20时28分,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豫******的黑色骊威轿车,行驶至华油渤海路干休所门前路段时,被冀中交警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0.2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朵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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