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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740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唐某某于2005年6月30日因犯强奸罪被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28日19时50分左右,被告人唐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未登记的正三轮摩托车沿山海关区关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后从前**村内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时,两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秦皇岛市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事故认定: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无责任。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9】毒物鉴字第0876号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意见书鉴定,唐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37.65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酌定从重处罚情节:1)唐某某系有前科,应酌定对其予以从重处罚;2)唐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应酌定对其予以从重处罚;3)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酌定对其予以从重处罚。(3)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唐某某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可酌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晶

(院印)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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