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8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村**组**号,2017年11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洪雅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5日晚上,被告人唐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洪雅县高庙镇光明路由高庙车站方向往洪高路方向行驶,23时05分,车行至洪高路与高庙镇光明路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测试唐某某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82mg/100mL,随后带至洪雅县高庙镇卫生院抽血取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9mg/100ml。到案后,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住洪雅县**镇**村**组**号,电话:16683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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