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区**乡**村**号,住**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5日被平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青B9****号小型轿车从平安区**镇**村向平安方向行驶,行驶至**公路205KM+200M处时被祝某某驾驶的青A3****号小型普通客车剐蹭,后双方在协商处理事故时发生争吵,被告人唐某某车辆乘车人田某某遂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发现唐某某酒后驾车,后经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质量浓度为161.340/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英
检察官助理:马玉梅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平安区**路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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