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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06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7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时42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7****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街道**大道**地铁站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65.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光盘一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查获经过、呼气检测结果告知书、抽血告知书、龙岗大队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不按规定时限接受处理将吊销驾驶证告知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粤B7****号车辆轨迹信息、无唐某某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的情况说明、未扣留唐某某驾驶证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吹气抽血视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5.47mg/100ml,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

检察官助理:丘意梅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小区**号,联系电话为139********。担保人黎某某联系电话为135********。

2.案卷材料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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