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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南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6月17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决定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甲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行至南漳县武安镇蟠龙路与堰河路十字路口路段,与周某某驾驶的沪C****9小型普通汽车刮擦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对事故认定,被告人唐某甲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经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被告人唐某甲呼出的气体测试,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经对其抽血并送检,被告人唐某甲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20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被告人唐某甲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证明、查获经过、到案证明、立案决定书、呼吸酒精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出院记录、被告人唐某甲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乙、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2019年11月25日,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一份编号:鄂襄阳汇驰鉴[2019]毒鉴字第31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南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现场、抽取血样及讯问视频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侵害了道路交通安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欣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南漳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07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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