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武穴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0时25分,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鄂J****9小型普通客车沿武穴市永宁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行至武师附小路段时,被设卡进行酒驾专项整治工作的民警当场查获。经武穴市中医院抽血采样,报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65mg/100ml,系醉驾。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4.查处经过及询问过程视频光盘;5.被告人唐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中军
检察官助理:王志坚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972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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