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
2020年11月18日14时40分许,唐某某酒后与唐某甲在二水泥厂因装水泥发生争执,于是唐某某驾驶湘MM****号轻型自卸货车故意撞击唐某甲驾驶的湘M1****号低速自卸货车,唐某某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7.7mg/100ml,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查获经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永大正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2049号鉴定意见书;4. 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故意撞击他人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钰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在家(电话13874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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