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81********,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地:浏阳市**镇**村**片**组,现住湖南省浏阳市**街道**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11月5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又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城区**路由北往南行驶至489号门前路段时,撞到道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被告人唐某某受伤,所驾摩托车与道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被送医救治,因受伤严重,无法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随后民警委托医护人员在医院对其抽血送检,经检测,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82.5毫克/100毫升。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收车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拓印表、机动车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被抽血人家属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抽血照片、病历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勘验照片;6.试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英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488****)
2.移送案卷二册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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