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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64********,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天心区**街道花园**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与刘某某等人在长沙市书院路杏花园小区内一私人活动中心聚餐,期间饮用了二两白酒。当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与刘某某等人在杏花园小区吃晚饭时再次饮用一瓶500ML的瓶装百威啤酒。当日19时51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湘******的小型汽车沿长沙县黄兴镇香樟东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土高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随即将被告人唐某某带至黄兴卫生院提取血样检验,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0.7毫克/100毫升。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唐某某经民警传唤后到案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力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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