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54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7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路**号****花园**幢**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李子丹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饮酒后驾驶粤A3****号小型轿车在湛江市市辖区上坡东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02时20分许途经上坡东路银地绿洲小区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经侦查机关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含量为180mg/100ml。后侦查机关提取唐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唐某某血液样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92.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证人唐某华、彭某牛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申司鉴所[2020]毒检字第002号;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容鹢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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