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66********,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中学,教师,原党组书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小区**幢**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晚上,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琼AO****号小型客车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兴教路沿玉锦大道往一号广场方向行驶,21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玉锦大道(水晶绿岛路段)时,碰撞道路中间隔离护拦,结果造成琼AO****号小型客车及道路中间隔离护拦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琼中县公安局民警于2020年5月12日23时10分将唐某某带到琼中县人民医院要求医护人员直接抽取血样,血样于2020年5月15日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6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唐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23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5月15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6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唐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230mg/100ml;2020年6月30日,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469030120200000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琼AO****号小型客车一辆;
2.书证:调派出动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材料、到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正副页(证号:5123231966********)、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696号);
5.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应雄
书 记 员:李苗苗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起诉书八份、案卷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涉案小型客车(琼AO****号)予以返还;
4.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琼中县**镇**小区**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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