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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7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街道**路**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闽H****号二轮摩托车从南平市建阳区**小区往**街道**路方向行驶,途经崇阳北路211号路段时,撞上同向被害人占某某驾驶的电动车,造成唐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唐某某因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之后民警到南平市建阳第一医院对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以及抽取血样送检,唐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79.4mg/100ml。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唐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3.3mg/100ml。经道路事故责任认定,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唐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事后,唐某某赔偿被害人占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单、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唐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唐某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上述情节建议判处唐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朝晖

检察官助理 蔡艳敏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四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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