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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辽宁省凤城满族自治县,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滨县**乡**村**组,住黑龙江省绥滨县**乡**村**组。     

行政处罚(有/无)

   

刑事处罚(有/无)

取保候审时间

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时间

 

拘留时间

  

逮捕时间

 

案件审查过程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案件事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12时48分,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从绥滨县**镇滨北路新阳饼店的胡同出来准备回**乡**村,沿滨北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紫竹林火锅门前时与同向刘某某驾驶的黑H****8号出租车相撞,造成唐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交警大队民警随即出警赶到肇事现场,随后又赶到绥滨县人民医院,对唐某某抽血检验。经鉴定:无号牌两轮电动车驾驶员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4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鉴定: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具有机动车属性。经绥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  李学堂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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