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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67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驾驶浙CB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苍南县**镇****往***方向行驶。当日4时50分许,途经**镇**路与**路交叉路口,车辆碰撞由被害人邱某某驾驶停在路口的浙CG8****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同年4月5日,双方达成调解,被告人已获得谅解。同年4月20日,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醉酒驾驶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调解协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邓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秀华

检察官助理 颜莉莉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1369580****)。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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