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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6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现住英山县******号。2017年11月16日因饮酒驾车,被英山县公安局予以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J*****白色小轿车行驶至英山县温泉镇信合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0.6mg/100ml。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84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舒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现场检查笔录; 5. 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航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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