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唐**醉酒后驾驶豫A*****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荥阳市广武镇戴庄村道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广武镇戴庄村与S314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鉴定,被告人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告人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照片、抽血照片等书证;
3.血醇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永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无前科、认罪认罚等事实,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伟伟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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