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9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12月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豫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许昌市魏都区**路与**街交叉口时,与同向行驶的柳某某驾驶的豫K*****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被告人唐某某被民警当场查获。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七交通执勤大队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抽血检测,被告人唐某某被检测时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77.1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某某
(院印)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许昌市东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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