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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6********,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司机,户籍所在地:贵阳市云岩区忠烈街**号**单元**号,现住: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蔡冲廉租房**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贵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将该案移交给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蓝色凯迪拉克(临时牌照为:贵APK***)沿花石路由石板方向往花溪方向行驶,行至贵阳市花溪区花石线大梨地路段时与汤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牌为:贵A8BP**)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0mg/100ml;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花溪区分局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汤某某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交办案件通知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丽娜

                              检察官助理:王丹萍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476005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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