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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市,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11月15日19时许,醉酒后驾驶辽C****4小型轿车行驶到海城市西柳镇政府交通岗时,被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唐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证查询、车辆信息查询;

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剑利

检察官助理:张波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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