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8********,满族,初中文化,系德昌**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村**号,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唐某某与其妻子吴某某及朋友黄某某等人在灯塔市***饭店、**歌厅吃饭饮酒后,驾驶辽K****9号大众CC轿车载其妻子沿城市快速路返回辽阳市白塔区,至文圣路东五道街路口时其停车去**超市买烟,后被举报酒驾。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4.4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信、案件来源、归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照片、涉案车辆VIN代码拓印膜、VIN码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查获被告人现场图片、提取血液样本现场图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返还物品凭证等书证;
证人黄某某、吴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兵
代理检察员: 王塞南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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