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5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72********,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RF****号两轮摩托车由南门桥往原公安局方向行驶,途经原公安局红路灯路段时与对向行驶曾某某驾驶的粤RZ****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曾某某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后对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97mg/100ml。随后,唐某某被带往连南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 207.88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唐某某被扣押的酒后驾驶的粤RF****两轮摩托车;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英莲
检察官助理:葛炼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是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是183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涉案的粤RF****牌两轮摩托车已于2020年5月29日返还被告人唐某某;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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