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71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无驾驶证、酒后驾驶豫G*****号北京牌面包车沿张庄办事处张庄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购物便利店门口处,与孙某某驾驶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王某某驾驶的豫A07K75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相撞,后继续行驶,又与姬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鑫飞虎牌三轮电动车及赫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豫B75C02号长安
牌轻型货车相撞,致使孙登峰受伤。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认定,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1.4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赔偿了孙某某、王某某、姬某某、赫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前科查询情况、非党员证明;
(2)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事故车辆照片;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
(6)郑州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指挥中心证明、郑州市120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接警记录;
(7)河南省省立医院诊断证明;
(8)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孙某某、王某某、姬某某、赫某某、范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
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楠
检察官助理:李珍
2020年9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封丘县**乡**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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