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34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5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渝FM****两轮摩托车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出发,行驶至九龙坡区石小路被设卡的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遂对唐某某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34mg/100ml。随后公安人员将唐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9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4.现场辨认笔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
检察官助理:石磊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被取保候审在现住地,联系电话:1363777****;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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