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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8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家园**组团**单元**(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和李某某等朋友在重庆市渝中区白象街“杨记隆府”餐馆吃饭,期间饮酒若干。同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渝DP****黑色丰田小型轿车从该处出发,沿解放东路、东水门大桥、内环快速路南山立交、南山隧道、茶园路行驶,准备回其南岸区茶园住处,当行驶至重庆市南岸区茶园路熊家湾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现场对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4mg/100ml。后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带至重庆市南岸区第四人民医院抽血备检。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5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行车路线图》、《代驾订单页》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笔录、车辆指认笔录等笔录;

6.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瑞祥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25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材料五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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