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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29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园公租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1月4日晚在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自己号牌为渝D*****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自己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的家中的出发往大足区龙岗街道方向行驶,当行至龙棠大道7.9公里处时,撞上了因发生故障停放在道路最右侧机动车道上号牌为渝C****的轿车尾部,造成唐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唐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到达现场后因唐某某因伤抢救无法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则于1月5日1时59分在大足区人民医院对其进行了静脉血提取,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5.6mg/100ml。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唐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抽血照片、机动车查询结果、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乙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黎 佳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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