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2********,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村**号**-**,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岛**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N****小型汽车从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气象局出发,沿龙洲大道、龙海大道、渝南大道往小泉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巴南区渝南大道宗申青年国际路段时,与杨某某驾驶的渝G9****小型客车及朱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车发生擦挂,造成三车受损、朱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路人报警后,唐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理。民警在现场发现唐某某有酒驾嫌疑,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6mg/100ml。后民警将唐某某带至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4.0mg/100ml。2020年11月10日,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确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新
检察官助理 张俊华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岛**栋**-**。电话:1772354****
2.案卷叁册、光盘壹张
3.起诉书壹套、《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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