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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42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晚上,被告人唐某某与朋友张某某、陈某某在高桥火焰商贸城附近吃饭时饮酒,当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沿朝晖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东二环路口时,其驾驶车辆的左前侧与被害人龙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右后部发生刮撞。事故发生后,交警在现场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交警依法对被告人唐某某进行吹气检测时,被告人唐某某拒不配合。后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03.5毫克/100毫升。

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人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事后,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员、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血醇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礼强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联系方式1329731****)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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