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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租住山西省阳泉市**县**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41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川X****Q号红色“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市**区**街**口路段时,被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唐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0mg/100ml。后民警将唐某某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经司法鉴定:从送检的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4.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唐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鑫

检察官助理:贾珍珍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市**街道办事处**村4组27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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