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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7********,汉族,高中,无前科;职业:厨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住新疆阿克苏市**楼,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和同事在**酒店吃饭并饮酒,于凌晨0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新N7****号帝豪牌小型轿车,从**大酒店停车场行驶至**中路游泳池十字前路段时,追尾前方由当事人买某某驾驶新NX****号小型普通客车,致使乘车人阿某某受伤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行为;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柏为全部责任。

案发后,唐某某于2019年12月7日赔偿给买某某逊2541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柏具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到案后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其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使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春江

2020420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66 ;

2.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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