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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号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2月2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行政处罚且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6日被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向被告人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甘K3****号小轿车,由武都区城关镇钟楼滩附近准备驶往武都区马街镇,行驶至马街镇三岔路口时被武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经民警现场对其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50mg/100ml。后民警依法对唐某某进行了血液提取,经对唐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125.9mg/100ml。另据查明,案发前被告人唐某某的驾照已被公安机关注销,属无证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朝

                                       2020年5月19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法律材料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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