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5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者,群众,陕西省紫阳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紫阳县**镇**村**组,现住紫阳县**镇街道**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0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16日紫阳县交通警察大队对唐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现在家。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3日晚20时许,唐某某与朋友在紫阳县汉王镇西部牛杂内吃饭,期间在2号包间与田某某等人喝了五瓶雪花勇闯天涯啤酒后又到3号包间内与张某某等人喝了四瓶雪花勇闯天涯啤酒。饭局未结束,唐某某走到店外在路边抽烟时看到田某某在火锅店隔壁巴厘岛店内洗脚,便去找田某某拿面包车钥匙挪车,走进店内发现田某某已睡着,便私自拿走了田某某放在床边架子上的面包车钥匙,独自一人驾驶田某某的豫A8****号面包车在道路上兜风。唐某某驾驶该车由汉王镇541国道驶往汉王老街方向,车辆行驶至汉王镇安置点一期二单元附近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驶出路外,造成停放在路边的三辆摩托车倒地、路边花坛挡砖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唐某某现场向汉王派出所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处理。紫阳县公安局汉王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初步处置后将该案移交紫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蒿坪中队处理。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唐某某检测结果值为220mg/100ml,后经对唐某某抽血送检,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18.7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2019年8月20日,紫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唐某某主动报警,在公安机关传唤后及时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紫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英志
检察官助理:汪明月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在紫阳县**镇街道**街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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