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326221969********,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街**委**组**巷**号)。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饮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嫩江市城南佳园东门前道路上将行人吴某某撞伤。经检测: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12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唐某某发生事故后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唐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
2. 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发生事故后在现场等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喜艳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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