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木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71978********,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木兰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木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0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龙江省木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木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黑A****9号松花江牌面包车在木兰县庆木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木兰县东兴镇北粮库门前时与对向被害人左某某(男,33岁)驾驶的黑A****1号东南羚锐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木兰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左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唐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264.4297mg/100ml,属醉酒驾车。
经侦查,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事故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呼吸式酒精含量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据、户籍证明、政审证明等;
2.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霍 平
检察官助理:王 丹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黑龙江省木兰县**镇**村**屯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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