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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0-12-2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镇**村**号,现住址承德市双滦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16日将此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冀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双滦区御道大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将唐某某带至双滦区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并将血液样本送至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唐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68㎎/100ml。唐某某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况,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秀荣

检察官助理:杨宏伟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承德市双滦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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