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224041988********,汉族,中专文化,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公寓**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2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于2019年12月29日22时57分许,驾驶鲁P****7号传祺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至盛路教师楼附近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69毫克/100毫升。案发后,唐某某赔偿对方车辆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和解协议、认罪认罚材料;
(2)证人毕某某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俊杰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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