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二部刑诉〔2020〕137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6月7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沪******”的客车沿本市闵行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处,在看见民警设卡检查后,为逃避检查倒车,在倒车的过程中不慎撞击监控杆及桥护栏,发生单车事故,致车辆及监控杆损坏,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唐某某被赶来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8mg/ml。经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评估,牌号为“沪******”的车辆物损为人民币10,210元。
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已赔偿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汪某某、花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唐某某与其吃饭喝酒的事实及唐某某接替花某某驾驶车辆的事实。
2、民警朱某某的证言、《案发简要经过》、《查获经过》及视听资料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唐某某的到案经过。
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上海**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质量浓度为1.78mg/ml;《上海市吸毒人员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证实,被告人唐某某检测结果呈阴性。
4、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沪******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唐某某无驾驶资格及驾驶车辆的信息。
5、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场照片、路况照片、车辆照片、物损照片等证实,本案详细情况。
6、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证实,牌号为“沪******”的车辆直接物质损失为人民币10,210元。
7、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警支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唐某某因本案被处以罚款壹仟柒佰元的行政处罚。
8、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唐某某已赔偿公安监控设备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的事实。
9、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酒后无证驾车及其为逃避检查倒车过程中不慎撞击立杆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曼俊
检察官助理:施李艳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746****)。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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