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87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37岁,1982年**月 **日生,民族:汉族,身份证号:4208211982********,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市**镇**村**。1999年因盗窃被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法院判处7年有期徒刑,2006年因盗窃罪被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法院判处 5年徒刑,2017年6月因为吸毒被行政拘留15天。2020年6月17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唐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2时2分许,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醉酒(经检测,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 102.61mg/100ml)驾驶粤K95****号牌小型轿车途径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信号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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