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后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乌拉特后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蒙******号小型面包车沿乌拉特后旗青乌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东矿公司路口东300米处,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蒙******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厢式半挂车车牌号蒙******)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唐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报警,两人被带至乌拉特后旗医院抽取血样。后经巴彦淖尔市医院诊断,唐某某1.创伤性休克2.股骨骨折(左,粉碎性)3.胫骨骨折(左,粉碎性,开放性)4.腓骨骨折(左,粉碎性,开放性)5肋骨骨折6.全身多处皮肤挫伤7.股骨颈骨折(左)。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256.3mg乙醇,刘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4.434mg乙醇,唐某某属于醉酒驾驶。经乌拉特后旗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唐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结果单、病情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样乙醇含量检验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腊梅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乌拉特后旗**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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