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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9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在湖南省邵阳县**镇****村**街**号,现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路**号。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皖******号轻型普通货车由龙陵县**镇**城送王某某至**镇**村委会****家中,随后唐某某驾车沿龙陵县**镇**地往**路方向行驶,当日凌晨3时15分,被告人唐某某在**地驶往**路K0+130米处停车,后因手刹未拉导致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唐某某电话联系王某某告知情况,王某某便沿路找到唐某某翻车地点,因山坡较陡无法到山下寻找唐某某,王某某随即拨打120及报警电话,民警、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唐某某带至****医院救治并提取唐某某血液进行鉴定。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样(检材)检出乙醇,含量为95mg/100ml;经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测、提取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唐某某驾驶他人的车辆因其酒后操作不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双燕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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