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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1〕Z7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巴中市巴州区水宁寺镇天宫村行驶至水宁寺镇街道去做工,21时许结束。唐某某继续驾驶该车返回水宁寺镇天宫村,当该车行至水斯路1KM+100M处(高速公路连接线水宁寺大桥头)时,撞上袁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川Y*****号重型货车尾部,造成唐某某本人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检验,在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春梅

2021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782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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