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广场**幢**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1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0日,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沿龙飞路往洪洲大道方向行驶,01时00分左右,该车行驶至城北龙飞路路段,其车与停驶在路边的云******小型普通客车、川******小型普通客车、川******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四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接警后交警赶到现场,并对现场进行勘查,唐某某在现场等待,经对其酒精呼气测试为:218mg/100ml;后带至广安区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并依法送检,经检测唐某某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海山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37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